日期:2023-07-11 11:56:28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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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持续优化消费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并诉诸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解决的权益争议,应该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去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在吉林、广东、四川、新疆四省区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试点情况表明,企业明显提升预防化解、主动和解、配合调解的意识,一些投诉居高不下的企业投诉明显减少,“源头减量”效果突出;试点地区的投诉平均调解成功率54.85%,提高了11.2个百分点。
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之所以有此“奇效”,原因之一是,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并通过“以案说法”普及了消费知识,教消费者懂得如何“避坑”如何维权。原因之二是,让企业意识到,今天的消费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已经苏醒,企业一旦侵权就有可能遭遇消费者维权,并为此付出一定代价。进而言之,企业明显提升预防化解、主动和解、配合调解的意识,是因为认识到“消费者的力量”。同时,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展现了“消费者的力量”,可提醒、警示企业不要侵权。
当然,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也是应有之义。其一,市场监管投诉信息的法律属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这类信息其实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其二,消费信息仍然存在不对称的情况,此举通过公开透明提升了消费信息对称性。其三,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教材,既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反面教材,也包括积极应对投诉的正面教材,这对企业成长是有益的。另外,健康的消费环境离不开公平透明原则,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等于为消费环境增加透明度,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安全感以提升消费信心。
需要指出的是,应该公示哪些消费投诉信息,以及公示的标准是什么,有必要以问题和消费者诉求为导向进行完善。让各类消费投诉信息统统走到“阳光下”,为各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阳光动力”,消费者对此很期待。(冯海宁)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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