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8-08 01:17:36 来源:法务网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第三人不知道真实情况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找法网提醒,《民法典》中规定了下列几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资料图】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第三人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三、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基础有如下几种学说: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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